2008-07-11 16:19:37
宁波市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统计局
2008 年 3月28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本次农业普查,经过浙江省农普办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我市抽查了3个镇、3个村中的3个普查小区共305户住户进行再次访问,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全市抽选160个普查小区1.29万住户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原始数据差错率0.10%。数据质量达到国家农普办规定的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农普办和宁波市统计局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宁波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39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 11个,镇 80个,街道48个;2701个村级组织,其中2654个村,26个居委会,21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在农村居住的家庭户125.3 万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 58.4 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35.8%。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597 个,其中未注册单位1531个。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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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计 |
584039 |
100.0 |
4597 |
100.0 |
按行业分 |
|
|
|
|
农作物种植业 |
442830 |
75.8 |
952 |
20.7 |
林业 |
109665 |
18.8 |
1675 |
36.4 |
畜牧业 |
11359 |
1.9 |
192 |
4.2 |
渔业 |
18704 |
3.2 |
1512 |
32.9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481 |
0.3 |
266 |
5.8 |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 42 .0万人,其中,男性占61 .5 %,女性占 38.5%。按年龄分,20 岁以下占 0.4%, 21 -30 岁占3 .0 %, 31 - 40 岁占12.3%, 41 - 50 岁占27.2%,51 岁以上占 57.1 %;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 11.7%,小学占 61.6%,初中占 23.6%,高中占2.8%,大专及以上占0.3%。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在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农业技术人员 13883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 2942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229人、1393人和 12261人。
4、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1187台,小型拖拉机7533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565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221台,联合收割机1409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63.0%,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54.8%,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 .7% 和 0.8%。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4%,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37.6%。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1520.8 亩,大棚面积75788.2亩,中小棚面积14763.1亩。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111884.5亩,食用菌462.6亩,水果(含果用瓜)42799.1亩,园艺苗木5614.2亩。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市91个乡镇和2654个村级区域。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 96.7%,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 50 公里之内的占 97.8%。
2006年末,99 .5%的村和97.8%的自然村通公路。88 .5%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89.0%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96.8%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55.8%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10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乡镇有邮电所;100%的村和自然村通电;100%的村和 99.6%的自然村通电话。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26.4%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80.2%的乡镇有公园。
80.0%的村在 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77.2%的村在 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58.0%的村从“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直接受益。 99.8%的村和99.3%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9.6%的村和 98.8%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7.6%的村能接收广播节目,91.8%的村安装了有线广播,87.6%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87.3%的村开通农民信箱。 37.8%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1.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3.9%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93.1%的村有老年活动室,38.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 80个镇中,95.0%的镇实施集中供水,22 .5%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82.5%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88.1%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68.8%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96.9%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3.1%的村有沼气池,93.3%的村完成改厕。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5.6%的乡镇有敬老院。
72 .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 3公里以内,73.3%的村有卫生室。72.7%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6、金融商业机构与市场建设
2006年末,98.9%的乡镇有综合市场,50.5%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6.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2.1%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 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100%的乡镇有储蓄所。
52.3%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67.8%的村有“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市在农村居住 1年以上的家庭户。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48平方米。98.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 1处住宅的 108.8万户,占 87.9%;拥有2处住宅的12.3万户,占 9.9%;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 1万户,占 0.9%。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 99.4万户,占80.4%;居住平房的 23.9万户,占19.3%;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 0.34万户,占 0.3%。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 83.8万户,占67.7%;砖木结构的33.4万户,占27.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6万户,占4.9%;其他结构的0.52万户,占0.4%。
2、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19.7万户,占96.8%。111.4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90.0%;2.6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2.1%;3.9 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3.2%;4.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3.3%;1.2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0%;0.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4%。
3、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 108.0万户,占87.3%;主要使用柴草的15.1万户,占12.2%;使用其他能源的0.6万户,占0.5%。
4、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94.9万户,占76.7%;使用简易厕所的28.8 万户,占23.3%。
5、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24.3台、固定电话77.7部、手机109.8部、电脑14.2台、摩托车38.9辆、生活用汽车7.2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农村劳动力资源:为全市2654 个村民委员会和26个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 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60.4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91.9万人,占53.3%;女劳动力168.5万人,占46.7%。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34.5万人,占9.6%;21- 30 岁77.2万人,占21.4%;31 - 40岁103.1万人,占28.6%;41- 50岁78.4万人,占21.8%;50岁以上67.2万人,占18.6%。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2.3万人,占3.4%;小学文化程度130.5万人,占36.2%;初中文化程度175.4万人,占48.7%;高中文化程度36.9万人,占10.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3万人,占1.5%。
农村从业人员322.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9.6%。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39.1万人,占12.1%;在第二产业就业的217.6万人,占67.4%;在第三产业就业的66.0万人,占20.5%。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25.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 16.9万人,占65.2%;女劳动力9.0万人,占34.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1.4万人,占5.5%;21- 30岁8.1万人,占31.5%;31- 40岁7.7万人,占29.7%;41- 50岁5.5万人,占21.1%;50岁以上3.2万人,占12.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0.3万人,占1.2%;小学文化程度6.0万人,占23.3%;初中文化程度14.8万人,占57.0%;高中文化程度4.0万人,占15.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0.8万人,占3.2%。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57.4%,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2.6%,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5.3%,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4.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7%;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65.7%;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1.6%。
附: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91个乡镇,其中乡11个,镇80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65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5.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6.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7、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8、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9、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0、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3、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4、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全市 2654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本地户籍住户从业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 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