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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总额 海关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总额用以观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总规模。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利用外资 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现汇、设备、技术等。但不包括下列资金:⑴我国自有的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用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⑵各地方、各部门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资金,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资金和援建的项目;⑶租赁公司进出口设备转租赁的项目;⑷我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境外投资利润(股息)的收支;⑸国家进口计划中用国家外汇支付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对外借款,外国(或港澳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共同开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项目或合作开发资源,以及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
实际利用外资额 是指根据投资协议(合同)实际执行的投资额。即贷款按实际提取数或拨交的使用数填列;客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的实际投资额,按客商实际投入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的计价投资额数;商品信贷按到货数计算。凡是本年内的实际投资,不论是执行本年签订的协议或是执行过去几年签订的协议均计算在内。
补偿贸易 是以商品或劳务偿还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即由客商提供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以这些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是用双方协商的其他产品价值去支付(偿还)进口设备、原材料价款。
对外借款 指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银行等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等借用的长期、短期资本,到期需还本付息。借款按不同渠道分:⑴外国政府贷款;⑵国际金融组织贷款;⑶外国银行贷款;⑷出口信贷;⑸发行债券、股票。按借还方式分:⑴统借统还;⑵统借自还;⑶自借自还。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我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以及外商从企业得到收益的再投资。
国际租赁 指出租者用自用资金,或向银行借款购买资本设备租给承租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承租者依约按期付给出租者一定租金,在租赁期内设备的使用属于承租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者,租期满后,出租者对设备具有支配权:收回、作价出卖或赠送企业。
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在国内同外国、港澳地区客商合作或采用利用外资形式,全部或部分收取外汇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通过向国外派出各类人员为业主服务而收取工资和其他费用的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 指以收取工资的形式向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技术和劳动服务的活动。我国对外承包公司在境外开办的合营企业,中国公司同时又提供劳务的,其劳务部分也纳入劳务合作统计。劳务合作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向雇主提交的结算数(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奖金等)统计。
旅游人数 指来我国参观、访问、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的人数。不包括外国在我国的常住机构,如使领馆、通讯社、企业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我国常驻的外国专家、留学生以及在岸逗留不过夜人员。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 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国际旅游(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