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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统计调查笔录形式规范

2014-08-05 17:38:21

    统计调查笔录是统计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取证手段之一,是统计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统计违法事实,依法向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而制作的书面记录。

    一、统计调查笔录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在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是统计执法工作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调查笔录是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进行记载,在履行规定的法律手续后,成为记录违法事实、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文书。因此,统计调查笔录的质量高低对统计违法案件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可靠,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是否公正、合法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当统计执法人员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对调查笔录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统计调查笔录总体要求要做到“程序性、客观性、准确性、既时性、针对性、简洁性”,既包括程序规范的要求,也包括记录规范的要求。如果统计调查笔录的制作,对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记录不清楚或者不完整的,或者对执法程序方面的具体环节未以笔录形式固定的,都可能会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统计调查笔录的程序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统计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关键是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环节一:表明身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统计执法人员2人以上,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等是一个法定程序,是对统计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要求,必须以调查笔录形式固定下来,并经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即使被检查对象表示不用查看执法检查证件,也不可以将这一过程省略,且应该同时告知对方,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否则就可能会在后期出现对统计执法人员身份问题的异议。具体方式可以在调查笔录开头设置固定的表达这一程序的格式语言,例如“我们是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姓名×××,号码×××××××;姓名×××,号码×××××××,请你查看。”环节二:告知权利和义务

    当统计执法人员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开始询问调查前,告知被调查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在调查笔录中加以记录。

    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是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统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统计执法检查中,被调查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与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统计执法人员回避,是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公正性的要求。当被调查人提出这一要求时,由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

    二是陈述申辩的权利。恰如法谚有云,“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只有保障被调查人在统计执法中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利,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因此,面对统计执法人员的询问,被调查人有权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线索等,可以提出与统计执法人员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并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观点。

    三是监督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权利。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统计执法人员不足2人,或者未出示统计执法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至于被调查人的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在接受统计执法调查时,应当协助统计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拒绝阻挠。

    具体方式可以在表明身份后,紧跟着告知被调查人其享有的权利以及负有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你必须如实回答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向我们提供有关材料”。

    环节三:其他程序性要求

    除上述两个环节的要求之外,调查地点的选择对于调查笔录的证据合法性也有重要影响。从执法检查过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角度而言,统计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的地点,应该尽量选择在办公室等工作场合,例如被调查人的工作单位,或者让被调查人来调查单位。如无特殊情况的,应该尽量避免在非工作场合,例如咖啡馆、饭店等地点进行询问。

    三、统计调查笔录的记录规范

    调查队系统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制作调查笔录应该使用统一制式,现行应采用的是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下发的,全省调查队系统统一的调查笔录版式。同时,作为对统计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在记录时应该把握“三个要点”。要点

    一:信息完整。为符合调查笔录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记录人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该遵循一定格式。不仅应该详细、清楚地记录整个调查活动的起止时间,必须精确到几时几分,以及具体的调查地点,而且必须准确无误地记录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果被调查人是个体经营者,还必须载明其家庭住址、从事经营的具体登记信息等。

    同时,统计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第九条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要点二:内容准确,作为统计执法案件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调查笔录必须符合办案材料的规范性要求。对于统计执法人员的询问以及被调查人的回答,在记录时必须做到准确清晰、简洁明了。

    一是核对信息。统计调查笔录中记载的姓名、名称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在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该核对被调查人的身份,其姓名应该和身份证显示的姓名一致。如果被调查人有曾用名的,应当将其记录下来,并就其曾用名的使用情况进行询问。

    二是规范记录。统计调查笔录在记录具体内容时一般采用一问一答形式,可以用“问:”和“答:”,或者简化为“?”和“:”。记录人应据实记录执法人员的提问以及被调查人的回答,尤其是能够反映整个案件关键情节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而一些与案件关系不密切的内容可以简略记录。如果被调查人回答时用的是方言、土语,也应按照发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其意思。三是严格日期。法律规范对整个案件的立案、调查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乃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日期和时间均有严格规定。日期和时间的漏写、错写可能造成程序倒置、程序错误等,以至于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统计调查笔录的制作日期必须清晰准确。四是核实内容。询问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由被调查人亲自阅读,如果被调查人阅读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应将笔录内容,全部、完整地读给被调查人听,听取被调查人意见。执法人员应在调查笔录的末尾询问被调查人是否认可笔录内容,是否还有补充等,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诸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等。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的,由被调查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签署表示确认的意见,诸如“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等。五是确认签名。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如果遇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调查笔录中应该由检查人员签名的地方,都必须由本人签署,不能由他人代签,否则会影响这一证据的合法性。

    要点三:页面整洁统计调查笔录是统计执法案卷归档的重要证据材料,需长期保存备查。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调查笔录应该做到卷面整洁,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从档案管理角度而言,统计调查笔录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者碳素墨水,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铅笔书写。
    第二,调查笔录必须用简体中文做记录,不应该出现错别字,若有错别字的,应采用划改方式及时改正。
    第三,调查笔录应书写工整,不能因急于记录而字迹潦草、页面脏乱,且尽量不要有过多改动,如遇到被调查人回答不清楚的,可以当场再次询问。
    第四,调查笔录应随问随记,一问一答,在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使整个页面全部衔接,不能出现空行。
    第五,调查笔录在一页以上的,应逐页标明页码,诸如“第X页 共X页”等。第六,调查笔录中的所有内容都应认真填写,不可随意涂改。一旦调查笔录被随意涂改,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当调查笔录内容有补充或者修改时,每一处补充与修改的地方,都必须由被调查人按捺手印以示确认。为保证按捺的手印完整清晰,一般要求被调查人按印时,用右手食指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所按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对于统计违法案件而言,统计调查笔录作为统计违法事实的法律文书,同时起着固定统计执法检查程序的作用,是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把牢环节,抓住要点,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