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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的变化是怎样监测出来的
发布日期: 2014-09-10 17:39
来源: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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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物价指数,必须掌握三大要素:一是确定指数商品,选择代表规格品;二是掌握同一商品同一规格的基期和报告期的平均价格;三是确定权数。三者缺一不可,并且其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物价指数的可信度。
      首先,确定指数商品。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价格指数必须以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为基础,并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规定一些调查品种。以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例,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和服务共计325种,这些指数商品分布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工具、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这8大类43个小类中。
      在确定了指数商品之后,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再确定每个指数商品的代表规格品,即选择居民消费量大,市场供应相对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以及变动频繁的特殊商品作为指数商品的代表规格品。同时,对一些规格等级比较复杂的商品,还要选择1-2种与其质量相近似的规格品进行调查,以便必要时进行补充或替换。
      其次,确定调查点,并根据各种商品的价格变动的频繁程度,规定不同的采价次数,根据所采集的商品价格,再计算出每种商品的平均价格,即一定时期内某种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平均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种价格形式的平均价格
      某种商品的价格只存在一种形式,即牌价或市价。
      a.按计算期内销售天数加权平均,即按商品调价前后的销售天数加权平均。例如,某种商品价格4月16日由原4元提高到5元,则4月份该商品的平均价格为(4×15+5×15)/30=4.50元。
      b.按调查点数(或摊拉数)简单算术平均,即把各调查点(或摊位)采集的商品价格之和用调查点数(或摊位数)去除。例如,某种商品甲店售价10元,乙店售价9元,丙店售价8元,该商品的平均价格为(10+9+8)/3=9元。
      (2)两种价格形式的平均价格
      某种商品价格同时存在牌价与市价两种形式,则按不同价格形式的消费量加权平均,此消费量来源于各地统计局对本地区的居民家庭的调查资料。便如,某种商品牌价每公斤3元,消费量100公斤;市价每公斤4元,消费量60公斤,则该商品的综合平均价格每公斤为(3×100+4×60)/(100+60)=3.375(元)。
      每种商品的报告期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出来后,与基期的综合平均价格相除,就得到该种具体商品的单项价格指数。
      第三,确定权数。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例,权数就是反映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的统计指标。根据有关规定,编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类权数和大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权数,是根据居民家庭支出情况调查中居民上一年的实际消费构成计算而成;另一部分在调查中不编码汇总计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权数则是根据典型调查资料进行推算。具体操作方法,就是计算出各类(种)商品支出金额占总(类)支出金额的比重,这个比重就是所需确定的权数。权数每年确定一次,但对受季节影响较大的鲜菜、鲜果的品种权数,则根据居民当月的实际消费构成每月计算一次。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各地每年确定的各类商品的权数,均须报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掌握了以上三大要素,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出物价指数,即:
            ∑LiWi
      物价指数=─────
            ∑Wi
      式中,Li为单项商品价格指数,Wi为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