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统办〔2015〕78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创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创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对象
参加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统计诚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统计机构、人员设置配备
1、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负责人。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3、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4、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时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等会议,完成统计继续教育任务。
5、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统计软件等必备的办公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二)统计资料、台账管理
1、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2、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完整、真实、规范。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报送
1、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资料。
2、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
3、及时处理统计数据查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
1、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自觉参加统计普法培训。
2、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3、未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方式
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由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负责县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工作,宁波市统计局负责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工作。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料申报时间为评定年度的7月份。第一次评定时间为2016年。
市、县两级统计局在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工作中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
(一)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并报宁波市统计局法规处备案。前几年已开展统计数据诚信企业、统计工作星级企业等创建活动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计诚信单位基本条件,对已获得称号的企业进行衡量筛选,符合条件的统一使用“统计诚信单位”名称。
(二)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
1、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采取县级统计局推荐和市统计局验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参评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必须首先获得县级统计诚信单位资格。
2、每次推荐参评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为各地“四上”单位总数的2%左右。
3、宁波市统计局对各地推荐的《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验收,经公示后,确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
(1)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或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的;
(2)报送统计资料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3)没有统计职能机构或未明确设置统计岗位的;
(4)没有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及其职责的;
(5)统计人员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6)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规范、不真实或无相应凭据的;
(7)统计工作所需的设施不健全;
(8)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9)其他不符合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的。
四、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一)统计诚信单位的表彰
对第一次评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单位,由宁波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在信用宁波网和宁波统计调查信息网上加载该单位的荣誉信息;对连续两次通过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的单位,由宁波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颁发“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牌匾或证书,并向浙江省统计局推荐,申报“浙江省统计诚信单位”。
(二)统计诚信单位的管理
1、被评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单位,诚信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稽查;如国家、省统计部门对其开展统计巡查、稽查或社会公众对其投诉、举报的,其结果要及时掌握。在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县级统计局推荐为统计诚信单位资格的单位,可适当简化验收评定程序。
2、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在两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统计局取消其“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
(1)被举报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2)报送的统计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4)聘请或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5)未按要求安排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的;
(6)在统计诚信单位评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7)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要把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与乡镇(街道)考核评先、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抓好本地区统计诚信单位的创建活动,推进本地区统计基础建设再上新台阶。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审批表。
附件:
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审批表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 代表人 |
| ||||||||
单位详细名称 |
| ||||||||||
工商登记证号 |
| 主要业务活动 |
| ||||||||
统计分管领导 |
| 职务 |
| ||||||||
统计 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计机构设置 | 独立统计机构 | 有关机构中设统计岗位 | |||||||||
|
| ||||||||||
统计人员 | 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
| |||||||||
统计人员 | 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
| |||||||||
统计人员 | 统计从业资格证号 |
| |||||||||
上一 年度 有关 统计 数据 | 工业销售产值(千元) |
| |||||||||
批发业销售额(千元) |
| ||||||||||
零售业销售额(千元) |
| ||||||||||
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千元) |
| ||||||||||
建筑业总产值(千元) |
| ||||||||||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平方米) |
| ||||||||||
服务业营业收入(千元) |
| ||||||||||
期末从业人员数(人) |
| ||||||||||
申报统计诚信单位理由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统计局推荐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统计局审核评定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