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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号)
发布日期: 2015-05-29 15:43
来源: 宁波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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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3〕54号)要求,宁波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县(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2‰,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宁波市统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6674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3824个,增长62.0%;产业活动单位187045个,增加70889个,增长61.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66005个,比2008年末增加24826个,增长10.3%(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66749
    100.0
    企业法人
    150025
    90.0
    机关、事业法人
    4725
    2.8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1999
    7.2
    二、产业活动单位
    187045
    100.0
    第二产业
    79149
    42.3
    第三产业
    107896
    57.7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266005
    100.0
    第二产业
    55634
    20.9
    第三产业
    210371
    79.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72626个,占43.6%;批发和零售业41753个,占2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945个,占7.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5972个,占58.6%;制造业54777个,占20.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334个,占7.6%(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合  计
    166749
    266005
    采矿业
    121
       53
    制造业
    72626
    5477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15
    28
    建筑业
    4188
    1364
    批发和零售业
    41753
    15597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91
    6531
    住宿和餐饮业
    2191
    1887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00
    55
    金融业
    1201
    房地产业
    2907
    106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945
    270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15
    114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4
    2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933
    20334
    教育
    3493
    36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84
    84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52
    172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435

    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95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30个。
    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50025个,比2008年末增加60707个,增长68.0%。其中,内资企业144180个,占96.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853个,占1.9%;外商投资企业2992个,占2.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38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133295个,占88.8%(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个)
    合 计
    150025
    内资企业
    144180
      国有企业
    384
      集体企业
    1319
      股份合作企业
    1248
      联营企业
    37
      有限责任公司
    5344
      股份有限公司
    685
      私营企业
    133295
      其他企业
    1868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853
    外商投资企业
    2992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44559人,比2008年末增加1402374人,增长37.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6476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467832人,占48.0%;建筑业1125977人,占21.9%;批发和零售业368612人,占7.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07748人,占40.2%;制造业277145人,占36.2%;住宿和餐饮业76643人,占10.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合 计
    5144559
    764768
    采矿业
    2063
    475
    制造业
    2467832
    27714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0346
    87
    建筑业
    1125977
    3985
    批发和零售业
    368612
    30774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5504
    11749
    住宿和餐饮业
    65228
    7664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5652
    164
    金融业
    70020
    -
    房地产业
    87801
    219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9361
    687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5163
    336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4883
    7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7505
    63588
    教育
    129870
    1669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516
    217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374
    658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49968
    -
    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884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57人。
    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7435.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0.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9.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461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203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8.0%;批发业32424个,占21.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73个,占6.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61185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70505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1570人,占4.9%;批发业192317人,占3.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059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6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6%;工业8433.3亿元,占14.7%;批发业4035.2亿元,占7.0%(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
    合 计
    144586
    2611850
    30591.4
    工业
    72031
    1705055
    8433.3
    建筑业
    3821
    159797
    367.9
    交通运输业
    3334
    73505
    1449.8
    仓储业
    233
    4565
    253.0
    邮政业
    110
    2165
    1.4
    信息传输业
    225
    2176
    1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05
    21290
    147.6
    批发业
    32424
    192317
    4035.2
    零售业
    8143
    43761
    299.0
    住宿业
    882
    15495
    80.8
    餐饮业
    1213
    24065
    38.9
    房地产开发经营
    718
    11237
    2849.1
    物业管理
    665
    24118
    73.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73
    251570
    11261.4
    其他未列明行业
    8213
    78431
    1280.9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6个,从业人员2303人,资产总计8.6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0.0%,比2008年末提高了3.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8%,下降了1.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2%,下降了1.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2.3%,下降了0.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4%,下降了0.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2.3%,提高了0.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6.2%,比2008年末下降了7.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3.8%,提高了7.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3%,比2008年末下降了5.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7%,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0.9%,比2008年末提高了2.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9.1%,下降了2.6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6.7%,比2008年末下降了5.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3.3%,提高了5.9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0000〕0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