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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一号)
发布日期:
2015-05-29
15:43
来源:
宁波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3〕54号)要求,宁波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县(市)、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2‰,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宁波市统计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6674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63824个,增长62.0%;产业活动单位187045个,增加70889个,增长61.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66005个,比2008年末增加24826个,增长10.3%(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166749 | 100.0 |
企业法人 | 150025 | 90.0 |
机关、事业法人 | 4725 | 2.8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11999 | 7.2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87045 | 100.0 |
第二产业 | 79149 | 42.3 |
第三产业 | 107896 | 57.7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266005 | 100.0 |
第二产业 | 55634 | 20.9 |
第三产业 | 210371 | 79.1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72626个,占43.6%;批发和零售业41753个,占2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945个,占7.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55972个,占58.6%;制造业54777个,占20.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334个,占7.6%(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个) | |
合 计 | 166749 | 266005 |
采矿业 | 121 | 53 |
制造业 | 72626 | 5477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15 | 28 |
建筑业 | 4188 | 1364 |
批发和零售业 | 41753 | 15597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791 | 6531 |
住宿和餐饮业 | 2191 | 1887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500 | 55 |
金融业 | 1201 | — |
房地产业 | 2907 | 106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945 | 270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815 | 1147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04 | 22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933 | 20334 |
教育 | 3493 | 36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084 | 843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152 | 172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435 | — |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395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30个。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50025个,比2008年末增加60707个,增长68.0%。其中,内资企业144180个,占96.1%;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853个,占1.9%;外商投资企业2992个,占2.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38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133295个,占88.8%(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
合 计 | 150025 |
内资企业 | 144180 |
国有企业 | 384 |
集体企业 | 1319 |
股份合作企业 | 1248 |
联营企业 | 37 |
有限责任公司 | 5344 |
股份有限公司 | 685 |
私营企业 | 133295 |
其他企业 | 1868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853 |
外商投资企业 | 2992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44559人,比2008年末增加1402374人,增长37.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64768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467832人,占48.0%;建筑业1125977人,占21.9%;批发和零售业368612人,占7.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07748人,占40.2%;制造业277145人,占36.2%;住宿和餐饮业76643人,占10.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 |
合 计 | 5144559 | 764768 |
采矿业 | 2063 | 475 |
制造业 | 2467832 | 277145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0346 | 87 |
建筑业 | 1125977 | 3985 |
批发和零售业 | 368612 | 30774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25504 | 11749 |
住宿和餐饮业 | 65228 | 76643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5652 | 164 |
金融业 | 70020 | - |
房地产业 | 87801 | 219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89361 | 6871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5163 | 336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4883 | 78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7505 | 63588 |
教育 | 129870 | 166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7516 | 2171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7374 | 6586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49968 | - |
注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884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57人。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7435.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0.8%,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9.2%。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461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203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8.0%;批发业32424个,占21.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73个,占6.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61185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70505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1570人,占4.9%;批发业192317人,占3.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059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3.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61.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6%;工业8433.3亿元,占14.7%;批发业4035.2亿元,占7.0%(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亿) | |
合 计 | 144586 | 2611850 | 30591.4 |
工业 | 72031 | 1705055 | 8433.3 |
建筑业 | 3821 | 159797 | 367.9 |
交通运输业 | 3334 | 73505 | 1449.8 |
仓储业 | 233 | 4565 | 253.0 |
邮政业 | 110 | 2165 | 1.4 |
信息传输业 | 225 | 2176 | 11.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205 | 21290 | 147.6 |
批发业 | 32424 | 192317 | 4035.2 |
零售业 | 8143 | 43761 | 299.0 |
住宿业 | 882 | 15495 | 80.8 |
餐饮业 | 1213 | 24065 | 38.9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18 | 11237 | 2849.1 |
物业管理 | 665 | 24118 | 73.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73 | 251570 | 11261.4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8213 | 78431 | 1280.9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6个,从业人员2303人,资产总计8.6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0.0%,比2008年末提高了3.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8%,下降了1.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2%,下降了1.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2.3%,下降了0.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4%,下降了0.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2.3%,提高了0.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6.2%,比2008年末下降了7.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3.8%,提高了7.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3%,比2008年末下降了5.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7%,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0.9%,比2008年末提高了2.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9.1%,下降了2.6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6.7%,比2008年末下降了5.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3.3%,提高了5.9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0000〕0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