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文件
信用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本指南所指不良信息指经宁波市统计部门认定,除重大统计违法失信行为以外被计入宁波市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指纳入信用宁波平台的统计行政处罚记录)。
【事项名称】
统计信用修复
【设定依据】
1.《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2.《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号)
4.《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申请条件】
1.自觉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不良信息认定公示之日起已满1年的;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统计信用不良信息的。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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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修复申请表》
|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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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用修复承诺书》
|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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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波市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
|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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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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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查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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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26楼
【办理机构】
宁波市统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时间】
即时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结果
【办理时间】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0574-89298159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理地点领取。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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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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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信用〔2019〕67号)
|
3
| 《宁波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信用办〔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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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
1.信用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
2.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
3.宁波市信用修复培训登记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