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0 14:55:59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宁波市信用办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象
参加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以上填报“一套表”平台统计报表的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统计机构、人员设置配备
1.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负责人。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3.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4.统计人员按时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等会议。
5.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统计软件等必备的办公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二)统计资料、台账管理
1.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2.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完整、真实、规范。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报送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
2.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
3.及时处理统计数据查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
1.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自觉参加统计普法培训。
2.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巡查、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3.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方式
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负责县级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宁波市统计局负责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料申报时间为评定年度的7月份。第一次评定时间为2018年。
市、县两级统计局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工作中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
(一)县级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
各区县(市)统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二)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
1.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采取企业自荐(或乡镇街道推荐)、县级统计局初审推荐和市统计局验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参评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必须首先获得县级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资格。
2.每次推荐参评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地符合创建活动对象总数的1%。
3.宁波市统计局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审批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见附件2、3)进行审核,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4.为了保持评定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衔接,对于2016年评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单位的,可在2018年申报参加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验收评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1)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或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的;
(2)报送统计资料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3)没有统计职能机构或未明确设置统计岗位的
(4)没有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及其职责的;
(5)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规范、不真实或无相应凭据的;
(6)统计工作所需设施(电脑、软件及办公场所等)不健全的;
(7)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的;
(8)有其他不符合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的。
四、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表彰
对评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单位,由宁波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信用宁波网和宁波统计调查信息网上加载该单位的荣誉信息;对通过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的单位,符合浙江省统计诚信示范单位条件的,将申报“浙江省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二)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管理
1.被评定为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单位,诚信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动态管理。在评定后两年内,可免于市、县两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稽查;国家、省统计部门对其开展统计巡查、稽查或社会公众对其投诉、举报的除外。在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县级统计局推荐为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资格的单位,可适当简化验收评定程序
2.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统计局取消其“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1)被举报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2)报送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4)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