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检查
各区(县、市)统计局,高新区、前湾新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统计机构依法治统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防治统计造假的相关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宁波市统计法治工作实际,制定《宁波市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宁波市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统计部门重大政治任务,深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计法治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织密统计监督网络,深化统计诚信建设,数字赋能统计执法监督,加快推进形成统计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政治生态,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宁波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领导有关要求
1.加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及相关文件精神学习。积极推动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领导有关要求,持续学习《意见》《规定》《办法》和《监督意见》文件精神。
2.推动党委政府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常态化。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领导有关要求,统计法律法规等列入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协调推动建立“统计法进党校”长效机制,在市、县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主体班次常态化开设、讲授统计法课程。配合市普法办,完善全市干部党员和公务员统计法律法规网上学考内容。
3.落实统计系统学法制度。市、县两级局领导班子集中研究统计法律法规和法治工作年内不少于3次,局主要领导讲授统计法治课不少于1次。
4.落实统计普法教育“八五”规划。发挥新媒体宣传赋能作用,深化精准普法宣传效能。利用《统计法》颁布40周年、中国统计开放日、全国宪法日等重大活动,深化统计普法“六进”活动。创新统计普法宣传形式,积极探索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建设,利用新媒体、网络媒体加大统计法治宣传力度。推进以案释法警示宣教,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
5.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聚焦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结合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全面摸清本地区数据质量情况,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清理纠正。全面梳理查办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数据质量核查和重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问责。
6.统筹执法检查与专业核查。坚持重点执法检查与“双随机”执法检查并重。认真落实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年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单位数不少于联网直报单位数的3%(详见附表1),执法监管事项入驻率、掌上执法率、抽查事项覆盖率、计划完成率、到期任务完成率均达到100%,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跨部门监管率30%以上。加强对重点指标、重点领域执法检查。统筹专业核查计划,将专业核查纳入统计监督范畴,年内专业核查数不少于“四上”在库单位总量10%以上(详见附表3),核查数据统一录入一体化统计监督平台,推动各专业充分运用“掌上核查”开展核查。组织开展涉外调查机构调查项目执法检查,全面落实省局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7.做好市级统计督察及整改。对1个设区(县、市)和1个市级部门开展市级统计督察,认真做好督察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标准化模板制作等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实地督察,督促检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全力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基础。
三、强化部门联动,织密统计监督网络,探索统计监督与部门监督一体化机制
8.完善统计防惩责任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持续压实数据质量责任,及时发现、果断纠正、全面消除各领域数据质量风险隐患,进一步压实数据监管责任,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
9.探索统计监管一体化机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出台统计监督与派驻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协同配合文件,发挥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机制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与纪检监督部门联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拓宽违法问题线索来源,加强检查督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执法及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探索监管一体化机制。
10.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原则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自查和清理工作,加强对县级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深化统计诚信创建,加强统计信用监管,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11.深化统计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深化统计诚信创建,严格依法公示统计严重失信单位,夯实依法诚信统计基础。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加强诚信守法教育,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12.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工作。支持和引导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恢复自身信用资本价值、减轻失信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五、加快推进“一体化统计监督”,数字赋能执法监督,提升统计法治队伍水平
13.加快推进“一体化统计监督”平台全面应用。积极推广一体化统计监督重大应用,实现对一级预警企业数据质量核查达到100%,及时更新统计监管工作中的信息,在统计工作全流程中数字赋能执法监督,以数字化手段推进统计监督工作。
14.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参加执法证考试和开展执法证换证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老带新、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培训,积极参与、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和能力。
附件:1.2023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
2.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3.2023年全市统计核查计划
4.2023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
附件1
2023年全市统计执法检查计划
地 区 | 计划任务数(个) | ||
合计 | 其中:工业 (不少于) | 其中:投资 (不少于) | |
海曙区 | 65 | 13 | 13 |
江北区 | 65 | 13 | 13 |
镇海区 | 65 | 13 | 13 |
北仑区 | 65 | 13 | 13 |
鄞州区 | 75 | 15 | 15 |
奉化区 | 65 | 13 | 13 |
余姚市 | 75 | 15 | 15 |
慈溪市 | 75 | 15 | 15 |
宁海县 | 65 | 13 | 13 |
象山县 | 65 | 13 | 13 |
市 局 | 130 | 26 | 26 |
合 计 | 810 | 162 | 162 |
附件2
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序号 | 专业 | 重点指标 |
1 | 规上工业 | 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产成品 |
2 | 固定资产投资 | 本年完成投资 |
3 | 限上批发零售业 | 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 |
4 | 限上住宿餐饮业 | 营业额、营业收入 |
5 | 建筑业 | 建筑业总产值 |
6 | 房地产业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7 | 规上服务业 |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营业收入、 本年折旧、营业利润 |
8 | 能源 | 原煤产量、原油加工量、煤炭消耗量、 用于原材料消费量 |
9 | 劳动工资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10 | 企业研发 |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
附件3
2023年全市统计核查计划
计量单位:个
地区 专业 | 工业 | 投资 | 贸易 | 服务业 | 小计 |
海曙区 | 80 | 30 | 125 | 40 | 275 |
江北区 | 40 | 20 | 120 | 40 | 220 |
鄞州区 | 150 | 50 | 280 | 130 | 610 |
镇海区 | 70 | 40 | 95 | 25 | 230 |
北仑区 | 100 | 40 | 130 | 45 | 315 |
奉化区 | 75 | 50 | 30 | 10 | 165 |
慈溪市 | 220 | 100 | 80 | 15 | 415 |
余姚市 | 155 | 70 | 60 | 10 | 295 |
宁海县 | 75 | 50 | 40 | 10 | 175 |
象山县 | 70 | 35 | 60 | 15 | 180 |
市本级 | 60 | 60 | 40 | 40 | 200 |
小 计 | 1095 | 545 | 1060 | 380 | 3080 |
附件4 | ||||||||||||||||
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 | ||||||||||||||||
填报单位: 填报期间内已开展现场检查但未结案单位数: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地、州、盟) | 县(市、区、旗) | 执法检查人员A | 执法检查人员B | 执法证号 | 时间 | 被检查企业(项目)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检查专业(指标) | 执法检查信息 | 是否立案 | 后期处理情况 | 案件来源 | 备注 | |
举例 | 浙江省 | — | — | 张** | 李** | ********** | 2023年10月 | **饮料有限公司 | 911*************2F | 1.工业(B103-2,**指标/全表)2.劳动工资(****,****) |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是 | 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 | 4.“双随机”抽查; | ||
浙江省 | 宁波市 | — |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海曙区 | ||||||||||||||
说明: 1.省、市、县三级,只填写本级完成的执法检查相关信息。 2.执法检查人员为2名以上的,在备注中注明。 3.时间:按结案时间或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填写。 4.检查专业超过一个的,逐一列明。 | ||||||||||||||||
5.“执法检查信息”填写: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4.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5.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7.其他。 | ||||||||||||||||
6.“后期处理情况”填写:1.行政处罚情况;2.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情况;3.其他 | ||||||||||||||||
7.“案件来源”填写:1.国家统计局转交或移交案件;2.国家统计局转办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3.自身受理的统计违法举报;4.“双随机”抽查;5.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