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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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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 11- 22 09: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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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统计局修订了《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于2018年7月印发,已执行5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同时,为与《浙江省政府统计调查指标白名单实施办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行为,提升政府统计活动的严肃性,科学有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减轻基层和企业填报负担,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统计调查指标白名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省统计局于今年4月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统计局、县(市、区)统计局征求意见建议。5月9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6月12日印发。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申报所需材料。严格落实《浙江省政府统计调查指标白名单实施办法》(浙统〔2022〕14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增加《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

    (二)变更申报方式。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浙政钉向统计局经办部门报送电子版材料初审后,在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提交申请。

    (三)调整批准后有关要求。申请部门收到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志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和白名单指标清单报本级统计局。

    (四)缩短审批期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将审批期限缩减至自审批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较之前缩短了10个工作日。

    (五)补充部门违法行为。明确将未执行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而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四、注意事项

    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与统计局联合开展的调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中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中的《白名单指标查重反馈单》需根据白名单指标查重记录填写,对已在白名单的指标,原则上不再新增指标。

    3.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浙统〔2018〕39 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解释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不包括统计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浙江省统计局

    解读人:郑燕红

    联系电话:0571-87053275


    《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