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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统计信用公示暂行规定
作者: 舒晓林
发布日期: 2026-07-28 10:54
来源: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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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强化统计领域信用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计信用类别
        统计信用分为统计轻微失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

    二、统计信用认定

    1.轻微失信:给予警告或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及以下。

    2.一般失信: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以上且非严重失信。

    3.严重失信: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认定。

    三、统计信用公示

    1.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可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月。

    2.一般失信:必须公示,公示期限为1年,满3个月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3.严重失信:必须公示,公示期限为3年,满1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