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信企业公示
统计行政处罚信息与统计信用公示暂行规定
作者:
舒晓林
发布日期:
2026-07-28
10:54
来源:
市统计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强化统计领域信用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计信用类别
统计信用分为统计轻微失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
二、统计信用认定
1.轻微失信:给予警告或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及以下。
2.一般失信: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以上且非严重失信。
3.严重失信: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认定。
三、统计信用公示
1.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公示,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可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月。
2.一般失信:必须公示,公示期限为1年,满3个月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3.严重失信:必须公示,公示期限为3年,满1年可以申请信用修复。